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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来源: 发表日期:2026-09-23 浏览量:6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核心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将该标志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这并非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需要结合标志本身、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综合、整体的判断。

核心判断标准与考量因素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通常遵循以下考量因素:

商标标志本身:包括其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过于简单、复杂或属于行业通用表达的标志,通常难以被识别为商标。

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同一个标志,用在不同商品上,显著性可能完全不同。例如,“苹果”用在电脑上具有显著性,但用在水果上则缺乏。

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消费者、经营者)的通常认识为准,而非专家或审查员的个人看法。

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某标志在行业内被普遍用作描述性词汇或包装,则通常不具有显著性。

显著性的两种来源

根据来源不同,显著性可分为两类:

固有显著性:标志本身在设计上就具备独特性,不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例如臆造词(如“Kodak”)、任意词(如“小米”用于手机)或暗示性词汇(如“Microsoft”),通常可直接注册。

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标志本身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与特定来源的唯一对应关系。典型案例如“两面针”牙膏、“饿了么”平台。主张获得显著性需要提交大量使用证据(如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市场调查报告等)。

法律明确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标志因缺乏显著特征,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苹果”用于苹果这种水果本身。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例如“水印宝”用于计算机软件,直接表示了“加水印或去水印功能”,被法院认定缺乏显著性。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实务中的关键要点:整体判断,但文字部分权重高:判断需从整体出发。但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若独立的文字部分缺乏显著性,通常会导致商标整体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除非图形部分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审查中可能要求申请人放弃文字部分的专用权。

短语商标的尺度:“日常用语”与由现有词汇组成的独特短语不同。例如,“乔治勋爵的悲剧”虽是现有词汇组成,但并非日常固有表达,不当然缺乏显著性,不能因其由常见词构成就否定其固有显著性。外文商标:以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即使外文有固有含义,如果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则可能具有显著性。

总的来说,判断显著性是一个动态的综合评估过程。如果你正在准备商标申请,建议优先选择臆造词或任意词,以降低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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