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易/Latest deal
热门服务/Hot service
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知产提问一
“袁氏宋聘号”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3-10-16 浏览量:394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异议人施某某对被异议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959788号“袁氏宋聘号”商标提出异议。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62959788号“袁氏宋聘号”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户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第62959788号“袁氏宋聘号”商标不予注册。
下一篇:
商标与版权、外观专利的对比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