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北京捷诚信通代理“大环 DAHOO”答辩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3-01 浏览量:1132

案件简述

昆山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07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第8437042号第7类“大环 DAHOO”商标在“气动打钉枪”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这种情况商标能撤销吗?

捷报频传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重庆某公司委托,针对昆山某公司对第8437042号第7类“大环 DAHOO”商标在“气动打钉枪”等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一案,获得胜诉。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

1、第8437042号“大环 DAHOO”注册商标,本身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臆造词,答辩人于核准注册后开始使用“大环 DAHOO”商标,“大环 DAHOO”商标是答辩人一直在持续大量地使用了多年的重点商标。

2、答辩人提供一系列使用证据:产品、销售合同、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答辩人的“大环 DAHOO”商标等全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广泛大量使用。

3、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且缺乏事实依据,企图进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昆山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437042号第7类“大环 DAHO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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