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二

“中逵浪鲨”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9-29 浏览量:230

捷诚信通公司代理:“中逵浪鲨”商标异议胜诉!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异议人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某某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44310号“中逵浪鲨”商标提出异议。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我方胜诉。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户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4310号“中逵浪鲨”商标在“咬钩指示器(钓具);钓鱼用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竿;钓鱼线;人造钓鱼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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