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仅因包装上四个字侵权,商家被判赔偿5000元

来源: 发表日期:2026-06-10 浏览量:6

基本案情

桂林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桂花红茶礼盒上,于外包装正面、侧面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桂花红茶”书法字样用于宣传销售。

原告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经授权,享有“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该字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桂林某食品公司所使用的字样与其享有权利的字体高度重合,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在公证取证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近6万元,而被告则辩称,礼盒包装系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自身并无主观侵权故意,且已及时进行整改,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书法字体、创意字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企业将此类字体用于商业经营活动,负有审查版权、取得合法授权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字体用于产品包装宣传,侵害了原告对该字体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已构成侵权。

综合考量涉案字体在产品包装中的贡献率、被告的侵权情节、整改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存侵权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文字:孙瑀婷

初审:龙彦全

复审:曾臻

终审: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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