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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诚信通代理“C.D.O.”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1-22 浏览量:192

案件概述:异议人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49411773号“C.D.O.”商标提出异议。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认为是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9411773号“C.D.O.”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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