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易武乾利贞宋聘”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3-12-25 浏览量:425

案件概述: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异议人施某某对被异议人郭某某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7350197号“易武乾利贞宋聘”商标提出异议。

捷报频传: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我方胜诉。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户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67350197号“易武乾利贞宋聘”商标在“茶饮料;茶;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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