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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提问一
第66612360号“诺曼迪客”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3-12-18 浏览量:447
案件概述:案件申请人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对商标局驳回其66612360号“诺曼迪客”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提出申请复审。委托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公司代理此案。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接受委托后,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第三方进行的商业交易谈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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