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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诚信通公司代理:“宋聘岳字号”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3-12-04 浏览量:157

案件概述: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异议人施某某对被异议人王某某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213685号“宋聘岳字号”商标提出异议。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67213685号商标在“茶饮料;茶;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户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67213685号商标在“茶饮料;茶;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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