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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提问一
不负重托,“夏娃之秀”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12-13 浏览量:1139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申请第51628667号“夏娃之秀”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获得胜诉。
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
该商标与某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形义差异极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