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不负重托,“夏娃之秀”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12-13 浏览量:1139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申请第51628667号“夏娃之秀”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获得胜诉。

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  

该商标与某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形义差异极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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