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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风景区的名称能否注册商标
来源: 发表日期:2021-11-03 浏览量:850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第39类旅游服务而言,旅游风景区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实际情况较为复杂:
第一,存在一些地方性景区由于知名不是特别高,被抢注的情况。
第二,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的建设和维护投入的大量资金,如没有注册商标加之保护,也会造成一定乱象。
那么如何保护景区名称?如何注册相关商标呢:
第一,要查询有在先近似商标的注册情况。
第二,可以考虑加入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并结合景区名称进行注册。
第三,考虑在除39类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性注册。
第四,可以考虑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注册。
第四,可以考虑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对景区名称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