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成功狙击:“款夏娃之秀”商标,异议申请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8-02 浏览量:1124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对被异议人杜某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795313号“款夏娃之秀”商标提出异议。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42795313号“款夏娃之秀”商标在“服装;袜;帽;鞋;婴儿全套装;鞋;内衣;领带;睡衣”商标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本案异议人及其名下“夏娃之秀”、“夏娃XX”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极强影响力,“夏娃之秀”在25类商品上早已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本案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的在先核准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第42795313号“款夏娃之秀”商标在“服装;袜;帽;鞋;婴儿全套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领带;睡衣”商标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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