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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提问一
“熊猫眼PANDAEYE”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4-25 浏览量:1209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申请第44956988号“熊猫眼PANDAEYE”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获得胜诉。
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
该商标与贵州某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与2019年05月申请在先的第38226869号“熊猫眼镜”商标近似。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驳回,现在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商标权利尚不稳定。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音形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