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一

北京捷诚信通公司代理:“亮赞”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3-22 浏览量:1077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针对异议人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817631号“亮赞"商标提出异议,进行答辩,我方胜诉。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答辩理由及其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36817631号“亮赞"商标准予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节选说明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与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在音形义等诸多方面差异极大,整体外观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不违法《商标法》的规定,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商标提出异议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6817631号“亮赞"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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