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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诚信通公司代理:“MONSTER ANT”商标,异议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3-08 浏览量:912

专业铸就成功!北京捷诚信通公司代理:“MONSTER  ANT”商标,异议胜诉!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针对异议人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7843103号“MONSTER  ANT"商标提出异议,进行答辩,我方胜诉。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其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37843103号“MONSTER”  ANT"商标准予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节选说明

1、引证商标一、二并未核准注册成功,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引证商标的构成条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含义上有明显区别,整体外观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上有很大差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7843103号“MONSTER  ANT”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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