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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提问一
“包有缘”商标,异议申请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1-11 浏览量:1239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国际商品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的“包有缘”商标提出异议。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理由及相关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第37388197号“包有缘”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1、本案异议人及名下“有缘”酒品牌是国内知名酒企业,“有缘”一直是异议人重点宣传及使用了几十年的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极强影响力,“有缘”商标早已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2、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第37388197号“包有缘”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