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提问

侵权拒不举证,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2000万元索赔!

来源: 发表日期:2021-11-17 浏览量:847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和10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2017年,因认为大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五大类产品,侵犯了斯恩蒂斯公司专利号为ZL03827088.9、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斯恩蒂斯有限公司将大博公司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大博公司、二德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大博公司赔偿斯恩蒂斯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大博公司、斯恩蒂斯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次上诉时,斯恩蒂斯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大博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企业营业利润率、下线销售公司销售特定编号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按照斯恩蒂斯公司的计算,可以得出大博公司的侵权获利已经远超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因此,斯恩蒂斯公司请求改判大博公司赔偿斯恩蒂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因大博公司拒不提交其掌握的相应账簿及财务资料,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举证妨碍的相应后果。大博公司对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金额提出异议,但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可以推定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金额成立,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法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故对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


据了解,此案中大博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以骨科、神经外科、微创外科为主的综合性医疗A股上市企业,旗下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目前市场估值高达189.12亿。虽然此案2000万元赔偿对其而言是九牛一毛,但是相关产品不可再生产、制造、销售,无论是产品损失还是信誉损失,对于企业的阵痛都是深远的!那么,企业如何规避专利侵权呢?

1、企业在研发这款新产品时,应当注意避免盲目地模仿国内外同类产品,以免落入他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

3、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转让。

注意:在进行专利转让或许可谈判前,要了解对方的资质等重要条件,注意专利的法律效力状态,确定其仍是有效专利,以便判断与对方进行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方可能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4、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如果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据等,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

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企业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也就为企业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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