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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621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来源: 发表日期:2021-04-09 浏览量:1074

案件概述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申请第41162116号图形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

捷报频传

针对此案,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获得胜诉。

商标局部分驳回理由 

该商标与上海某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经注册的第7494151号“图形”商标近似。

北京捷诚信通观点—摘选说明

申请商标的整体的人设计风格及构图的诸多细节方面均与引证商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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