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诚信通代理--喜之郎商标,再次成功打掉“傍名牌”商标!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8-04 浏览量:1926

案件简述

异议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中熠领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36383422号“喜叻郎”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坚决予以狙击!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就山东中熠领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熠领泰”)申请的“喜叻郎”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获得胜诉。本案在“傍名牌、蹭热度,容易造成公众误解”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经查询,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中熠领泰公司于2019年0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是在:2019年07月06日,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 贝壳类动物(非活); 肉罐头; 腌制水果; 蛋;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食用油; 食用果冻; 加工过的坚果; 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喜叻郎”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引证商标“喜之郎”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异议人商标“喜之郎”商标早在1996年之前即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喜叻郎”是对异议与1996年之前就已驰名的“喜之郎”及2000年就驰名的喜之郎商标的恶意模仿。

3、本案被异议人抢注和模仿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喜之郎”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4、异议人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83422 号“喜叻郎”商标不予注册。

 “喜之郎”是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的核心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知名企业招牌响亮,商标被摹仿的情况非常多,本案对企图“傍名牌”的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图依靠“傍名牌”“搭便车”来坐收渔翁之利的具有不良用心的企业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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